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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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规定的通知
2009-09-21 18:00   九州官方网站-九州(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学校2009年5月16日召开的辽宁大学第六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正式签发了《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辽大校发[2009]44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脱产学习3年,在职学习4年,经学校批准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
请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注:1.脱产学习是指全日制学习,档案落在辽宁大学,按在校研究生管理者。
    2.本规定从2009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09级以前的在学博士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大学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研究生学院
                          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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