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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辽宁省2014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3-12-06 18:49  

关于评选辽宁省2014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决定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公开评选2014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4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详见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

   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一),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同时另附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4.各单位要仔细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辽宁省2014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附件二)及事迹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研究生院,报送材料需按学号进行排序。同时,按照辽宁省2014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结构(附件三)要求,认真填报数据库,数据库中所有数据项应准确无误。

  5.请各单位于2013年12月9日下班前到研究生院领取《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A3版本。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到上一级学校学习时可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各单位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上报工作。请于2013年12月16日前报送省优秀毕业生材料,事迹材料电子版和数据报送至指定办公邮箱,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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