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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
2000-12-12 12:14   九州官方网站-九州(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
辽大校发[1999]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条例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个人、集体,学校以通报表扬、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状、奖品等方式给予奖励。
    一、奖励种类
   1.优秀研究生奖;
    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3.优秀学位论文奖;
    4.科研成果奖;
    5.优秀奖学金。
    二、奖励条件
    1.优秀研究生条件:
    (1)模范地遵守国法、校纪,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觉悟,人品正直,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2)尊师爱校,关心研究生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他人服务,热爱劳动。
    (3)在各种集体活动中,自觉维护学校和研究生集体荣誉,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研究生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锻炼培养各种能力,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
    (5)学习成绩突出,考试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研究生文体活动,至少是年级(班)以上文体竞赛或活动的获奖者或参加者。
    2.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须任满一学年以上研究生班委会委员,党、团支部委员(包括校长联络员、党委联络员)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2)在为同学服务,配合学校各级组织做好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3.优秀学位论文奖的评比及条件详见另文。
    4.科研成果奖条件:凡在籍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在各类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的论文,均可参加科研成果奖评选。
    5.优秀奖学金,详见另文。
    三、评选办法
    1.时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比,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以年级(班)为单位,结合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对上一学年每个研究生的个人表现进行全面评比。在评比基础上,由班委会提名。
    2.比例: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各自以在籍研究生和研究生干部数的15%进行评选。评选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3.步骤:(1)优秀研究生的评比以年级为单位,由年级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报年级(班)委员会按条件审议,提出超出比例数1~2名的候选人名单,经年级(班)全体大会选举,依得票多少,按比例数确定人选。年级委员会汇集当选者事迹以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审定。
    研究生学院审定前,应征求导师和院(系、所)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当选者填写《辽宁大学优秀研究生登记表》,报主管校长批准。
    (2)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在全体干部会议上进行。根据评比条件,提出超出、等于或少于规定比例的候选人,举行差额评选或非差额评选,按得票多少,根据比例数确定人选。由各有关组织委员会汇集当选者事迹,报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和研究生学院审定。经研究生学院党政组织审定后,当选者填写《辽宁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报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批准。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获得者,具备条件的可不占名额同时兼得优秀研究生称号。
    四、表奖形式
    1.获优秀研究生奖励者,由主管校长签署,以辽宁大学名义发给奖状(证书),授予相应称号;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者,由辽宁大学党委、行政联合签署,发给奖状(证书),授予称号;以上两项奖励获得者均由学校行文表彰,在校刊公布。有关材料载入人事档案。
    2.凡获以上两项奖励者,均由学校给予人民币200~500元现金或相当于奖金额的物质奖励。兼得称号者,只给一项的物质奖励。
    3.优秀学位论文奖和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详见另文。
    五、经费来源
    由研究生教育基金专项支出。
 
第三章    惩处条例
 
    对政治表现不好,思想品德恶劣,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及研究生守则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包括以下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研究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3.破坏公共财产,或私人物品者;有偷窃、诈骗、强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等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4.徇私舞弊,考试作弊,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妨碍他人学习、工作或生活者;
    2.在校内外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打架斗殴者或妨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或造成校园内环境污染者;
    3.擅自离校,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者;
    4.生活作风越轨,有不道德行为者;
    5.参与赌博、酗酒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6.破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者;
    7.损坏和窃取他人财物,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
    8.浪费学校水、电,违章用电及私拉电线,造成灾害者;
    9.伪造饭卡,诊断书及冒领别人钱物者;
    10.用非法的不正当手段参与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者;
    11.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三、对无故旷课者的处理
    学生上课、实验、政治活动和参加集体活动、会议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每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节假日除外),或每次活动按四学时计,其中,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一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予以相应处分:
    1.旷课1~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研究生学院通报批评;
    2.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51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时,旷课时数予以累计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不许从事非法经商活动及学校规定教学实习以外的讲课活动。凡进行无证经营、无证贩运、进行倒卖活动者,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4.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时,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七、对研究生的处分,由年级(班)主任提出,征求导师意见,经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按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
    2.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学院审查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因政治问题而给予有关学籍处分,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报省委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对受处分的研究生,采取以下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2.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在未撤销之前,不具有担任班级干部和评先选优的资格。
    3.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4.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犯错误后,经教育认识错误较好,通过一年考查,确有改悔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需由本人在受处分一年后写出申请,由班主任提出,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犯错误后,不接受教育,坚持错误态度,并重犯类似错误或再犯其它错误者,要加重处分,并将其错误事实及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毕业时考察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届时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若确有改正表现,由学校给其补发毕业证书;表现差者,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5.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其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其学习证明。
    6.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追加,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待业人员对待。
    对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将规定其离开学校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原助学金和公费医疗,无故逾期不离校者,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将及时迁出其户口。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辽大校发[1999]122号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在校研究生均按《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助,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
    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则按原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范围
    1.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均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享受优秀奖学金除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定期内(一年)各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以上,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工作表现突出;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8%进行评定。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标准
    评定期内:一等奖学金(1%)每位2000元。
             二等奖学金(2%)每位1000元。
             三等奖学金(5%)每位700元。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学院办公室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及研究生学习成绩确定名单并发放。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评定发放;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2.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3.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4.研究生学院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名单;
    5.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布;
    6.召开表奖大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7.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奖学金全额发给。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保留期内奖学金停发。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奖学金照发。
    第十四条  因故(除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外)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延迟期间奖学金停发。
    第十五条  优秀奖学金于每年九月份评选一次(九月份入学新生不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凡受学校各类处分者,扣发一个月全部普通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不受其他各类奖学金获得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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